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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屋全面睇:發展、買賣、清拆賠償【樓巿蔣門人】

香港樓價高企,有不少朋友為了改善生活環境,都會選擇搬往村屋,甚至寮屋。

寮屋在香港鄉郊地區很常見,寮屋本身,其實是違法的房屋,一般是指非法佔用了政府土地或在私人農地上的違規建築物或臨時居所。這些居所,通常都是非常簡陋的建築,例如以鐵皮或木板搭建的簡陋建築,所以又稱為「鐵皮屋」、「木屋」。

但隨著寮屋在香港變得合法化,有些寮屋甚至被私下放售出租發展成有花園泳池的豪宅。

今天,就讓我們把寮屋的由來,發展歷史,寮屋買賣,以及清拆後可獲得的賠償,幾方面都說明一下。

寮屋的由來

1940年代,中國內地正在經歷國共內戰,大量的人偷渡進入香港。這些人急需尋覓棲身之所。

但由於當時的港英政府未能提供足夠的公營房屋,抵港的人,只好在山坡、路旁自行用鐵皮、木板、木頭搭建一些鐵皮屋和木屋居住。

這些寮屋的結構十分簡陋,寮屋區的生活及衛生環境也十分惡劣。但即使這樣,寮屋也曾一度容納了香港四分之一的人口。

由於這些寮屋區沒有進行任何規劃,房屋之間的通道十分狹窄,也缺乏消防設施。故此當時常常也有火警發生。

例如1951年11月21日的九龍城東頭村大火,1953年4月24日石硤尾窝仔村發生火警,約百間寮屋被燒毁。故此寮屋區的居民都挺有火警的意識。

當時每到風高物燥的入冬時份,寮屋都會較易有火警發生,因為天泠,居民多會煲熱水沐浴。二則也有很多祭祀祈福活動,故較易發生火警。

然而,1953年的聖誕夜,石硤尾寮屋區發生了一場奪命大火,當時白田邨眾安道124號一間木屋2樓一單位中的一名製鞋住户在燃點火水燈時,火種不慎燒着棉胎及製鞋膠水,引起火警。

由於附近缺乏水源滅火,加上強烈的季候風,不足10分鐘,大火已波及數百間寮屋。然後再迅速蔓延至周邊多個寮屋區 (包括白田上村、白田下村、石硤尾村、窩仔上村、窩仔下村及大埔村)。大火歷時6個小時才受控,最後造成 3 死 51傷,燒毁了超過2580間寮屋,共 58203名居民痛失家園。

政府為了安置居民,先後興建了不同的平房及公營房屋,也就是後期廉租屋及公共房屋的初型。

但即使政府推出公營房屋,也未曾解決寮屋問題,當時由於要遷入公營房屋的居民有入息上限,有不少居民因為不符合入息上限仍未獲安置遷入公營房屋,也有寮屋居民因為眼見當時公屋的環境擠迫惡劣,不願搬進去。甚至有一些本身居住在市區的人,為了更大的居住環境,而搬入寮屋。

政府實施寮屋管制

此情況直到時1980 年代開绐,香港政府開始實施寮屋管制,並對寮屋的建築狀況和佔用人進行登記,以遏止寮屋的數目增長下去,已經登記的寮屋,將會獲得寮屋編號,如果建築物的位置、尺寸、用途都與1982年的寮屋登記記錄相同,便可暫准存在。

但注意,這登記並不是指寮屋的存在因此變成合法化,而是限制了更多寮屋的誕生。如果因為發展計劃,環境改善或者安全理由而必須要清拆,又或是自然流失,例如建築物没有人佔用或不再存在而被取替。

理論上,當1982年登記了以後,該寮屋便不能再作任何擴建或發展。如果被地政總署發現有違規擴建的情況,政府會要求佔用人將寮屋回復原狀,否則或進行清拆甚至收地。

除非受到舉報或者因為需要配合土地發展而收地,否則政府都不會主動地去了解寮屋的擴建情況。但要發現寮屋有擴建情況其實很難,第一,同區的居民很少會舉報別人,以免自己的居所亦被波及,第二,政府很少會主動跑去調查,第三,即使地政總署以航拍機於高空拍攝,除非房屋有大面積的僭建物件例如件花園、泳池,否則非常難以發現。

如果你有見過寮屋買賣,其實通常都是違法的,因為寮屋佔用人並不擁有該房屋及土地的業權,故此將其出售及放租,都是違法的。

但香港樓價高企,也會有人因為政府的不作為而暗盤租用或買入寮屋,例如不為租約打釐印、不交 CR109,放售後不到土地註冊處登記轉讓契。

但租買這類寮屋,萬一被地政總署揭發,或政府因政策發展而收回土地,需要清拆寮屋,接手人有機會不獲賠償,缺乏保障。

寮屋清拆賠償

前文提及過,寮屋區或遭收地清拆,以配合政府的政策發展。政府一般會向受影響登記寮屋戶提供「特惠補償」,以及公屋上樓的安置安排。

如果寮屋登記人符合公屋入息審查限制,可獲安排優先編配公屋,亦可以綠表資格申請綠置居。

但如果受影響住戶並非寮屋登記人,則須提交證明,顯示於政府公布清拆行動日時,已居住於受影響寮屋滿 2 年,並符合其他的公屋申請資格,便可被視為已輪候公屋 2 年,加快公屋編配上樓的速度。

而未能獲得公屋安置的受影響戶,可獲「特惠補償」現金津貼(須於寮屋內居住滿 2 年),下限為:$60,480, 上限為 $120.9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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